时间: 2024-11-13 21:16:30 | 作者: 乐鱼全站网站登录首页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做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存在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会引起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企业能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资本预算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应当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还有是不是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符合常理的情況下,企业能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行是不是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做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面讲述的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